【公告:本站所有文字、圖片及影片,版權所有,請勿移作他用;引用連結請載明出處,謝謝!】


高雄市關懷台籍老兵文化協會志願服務計劃書

壹、依據
(一) 志願服務法第7條、第9條
(二)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「戰爭與和平紀念公園暨主題館98年度管理維護」
委託契約書

貳、機構服務背景

參、本會接受高雄市政府文化局「戰爭與和平紀念公園暨主題館」,提供高雄市民與國內外人士在地化的文化服務,服務內容包括:園區館舍清潔維護、導覽解說、活動執行與行政協助等,以提升園區參觀導覽、旅客服務等基本功能,以符公園設置之社教目的。

肆、目的
本會為落實關懷台籍老兵文化工作,增進台灣文化環境發展,成立以來運用志願服務者協助本會各項計畫之推動。為提升志願服務者服務效能,故需加強志工招募、管理,提升志工對機構之向心力,以及志願服務者對服務事項之相關專業知能與技術訓練,使志願服務者成為本會之助力,以有效提升館舍服務品質與效率。

伍、實施時間
98年6月至98年12月止









陸、志工召募
(一)召募對象需求
1、年齡、性別不限
2、對於台灣文史工作有服務熱忱者
3、具備文化館舍服務相關經驗者
4、願意配合機構服務、遵守機構志工規範並參與志工訓練及督導者
(二)召募方式
1、透過本會網站、佈告欄等發布消息公開
2、大專院校服務性社團宣傳
3、社區宣傳
4、長青宣導
(三)召募程序
1、欲申請之志願服務者須檢附志工申請報名表等資料
2、由工作人員面談。
3、另行通知錄取與否,再通知志願服務相關事宜

柒、志工運用
(一)清潔志工:園區館舍清潔維護
(二)導覽解說志工:服務來園區館舍訪客之導覽解說等
(三)活動志工:園區館舍所舉辦營隊或大型活動辦理之協助
(四)行政志工:海報繪製、館舍值班、行政業務協助處理等

柒、志工訓練
(一)志工訓練:每年舉辦兩次,新進志工皆須參加基礎訓練課程,方可申請核發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手冊











(二)服務行前說明會:正式執行服務前,辦理服務內容說明,讓志工了解服務內容,解答其疑惑等。

捌、志工管理
(一)遵守志工倫理守則
(二)每次服務時均須填寫簽到、簽退紀錄
(三)進行志工服務時,應配戴志願服務證
(四)因故無法出席時,應事先通知機構人員以方便人力調整
(五)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,應以書面依循程序提出離職申請書,並繳回志願服務證等相關證件
玖、志工督導
(一)志工應參與督導會議及督導訓練
(二)服務執行中如遭遇問題,應儘快向督導或工作人員詢問以解決問題

拾、志工考核
(一)每月查核簽到紀錄,登記服務時數
(二)志工應參與機構辦理之志工訓練課程,須達一定時數方可繼續服務
(三)每年均給予志工服務證書,以玆服務證明

拾壹、志工其他相關事項
(一)本會均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險,以保障志工服務安全
(二)志工服務獎勵依照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
(三)視經費補助狀況,提供志工訪視交通費、誤餐費

拾貳、實施期程











拾參、志願服務法相關事項
(一) 申請志願服務證:完成基礎訓練課程後申請
(二) 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:完成基礎訓練課程後申請
(三) 查核志願服務紀錄冊:每年10月,志工繳交紀錄冊登錄資料
(四) 基礎訓練課程:6小時。新進志工必修

拾肆、志工獎勵:
(一)本會績優志工條件:
1、服務年資滿一年
2、全年服務120小時以上者
3、全年參與訓練總次數之1/3以上者
4、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表揚者
(二)各項獎勵(各項標準及申請月份依來文辦理)
1、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:服務時數達三千小時以上,持有績效證明書者
2、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:服務時數達五千小時以上,持有績效證明書者
3、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:服務時數達八千小時以上,持有績效證明書者
4、金鑚獎:志願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務數達六百小時以上
5、三等志願服務獎章: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四百五十小時以上
6、二等志願服務獎章:服務年資滿五年,服務時數達七百五十小時以上
7、一等志願服務獎章:服務年資滿七年,服務時數達一千零五十小時以上
8、松青獎:六十五歲以上,年資滿一年,服務時數達120小時
9、松柏獎:六十五歲以上,年資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360小時
10、松鶴獎:六十五歲以上,年資滿五年,服務時數達600小時

拾伍、預期效益
(一)本會志工人數維持20人,全年服務量達20000人次
(二)期待參與課程之志工能對本會計劃推展有所助益
(三)建立本會志工訓練管理方式,以利維持志工長期服務

拾陸、成果評估
(一)志工訓練課程回饋表
(二)志工督導會議意見回饋
(三)本會工作人員方案檢討評估後,提出評估報告

拾柒、經費來源
(一)政府服務計畫補助之志工費用
(二)編列機構年度預算



高雄市戰爭與和平紀念公園
志工守則
管理單位:高雄市關懷台籍老兵文化協會


一、志願服務者需遵守志願服務倫理守則。
二、志願服務者需遵從本會訂定之志工規範及機構規範。
三、正式成為本會志願服務者,均發給志願服務證,以資證明其身份。
四、本會均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險,以保障志工服務安全。
五、志工每次服務前後均須填寫簽到紀錄冊,註明服務時間及服務內容,以供計算服務
  時數。服務時數宜以每次總計3小時為原則安排。
六、志工在進行導覽解說、活動執行及行政值班時,應配戴志願服務證,並明確告知身
  份,以利民眾辨識。
七、如有任何服務執行問題,應立即反映給工作人員以解決問題。
八、志工應依循服務時間表,按時服務;因故無法出席時,應至遲於一日前事先通知機
  構社工,以方便人力調整。
九、志工應須參與機構辦理之志工訓練及督導會議,透過再學習及經驗分享,提升服務
  品質。
十、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,應依循程序以書面提出離職申請書,並繳回志願服務證等相
  關證件。
十一、志工其他福利,包括誤餐及報名本會活動其他服務優惠等。

沒有留言: